救生員複訓救生員複訓項目、方式及評分基準項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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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游泳池救生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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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|
複訓時數:學科能力應達6小時、急救能力應達8小時、基本能力及救援能力應達10小時,共計24小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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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|
複訓科目之評分基準:比照救生員檢定科目表游泳池救生員規定。 |
2. |
開放水域救生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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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|
複訓時數:學科能力應達6小時、急救能力應達8小時、基本能力應達5小時及救援能力應達5小時,共計24小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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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|
複訓科目之評分基準:比照救生員檢定科目表開放水域救生員規定。 |